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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线电视的机顶盒费用可按五年来分摊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日期:08-07-04 08:42:36 作者:

    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就执行省物价局数字电视资费政策发布了补充通知。

    2007年12月21日,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就执行省物价局数字电视资费政策发布了《关于执行福建省物价局有线数字电视资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地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7】97号)、《关于制定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233号),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82号)的要求,特补充通知。

    该通知为2007年12月21日发布的《通知》的补充,原《通知》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原《通知》的其它内容仍然有效。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认为,《补充通知》的规定符合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要求。

    昨天,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同时公布客户服务热线968810,该公司后滨路营业厅地址:后滨路55号。

    《补充通知》内容

    根据省有关规定,将配置的机顶盒费用按五年分摊,但考虑到由于厦门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在前、省物价收费政策出台在后的有关政策衔接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统一配置机顶盒及智能卡的数字电视居民用户,免收自配置之日的次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分摊的所配置的机顶盒费用,同时免收所配置的智能卡费用。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上用户凡统一配置的机顶盒及智能卡,只按有关文件规定的6.5元/月·台的标准缴纳剩余应分摊的机顶盒费用。

    具体说明如下:

    (1)若用户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所配置的机顶盒费用,则机顶盒价格为380元/台,用户实际须缴纳的机顶盒费用为380元/台扣除自配置之日的次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分摊的费用。

    例如2006年1月10日配置机顶盒的用户,只需从2008年1月1日起按6.5元/月·台的标准缴纳机顶盒分期付款费用,缴满230.5元/台为止。计算方法如下:380元-6.5元/月×23个月(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230.5元。

    在分期付款期间,用户可按以上计费标准提前结清未缴纳的机顶盒分期付款费用。

    (2)若用户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缴纳所配置的机顶盒费用,则机顶盒价格为345元/台,用户实际须缴纳的费用为345元/台扣除自配置之日的次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分摊的费用。

    例如2006年1月10日配置机顶盒的用户,只需一次性缴纳195.5元/台即可。计算方法如下:345元-6.5元/月×23个月(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195.5元。

    若用户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缴纳所配置的机顶盒费用,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到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营业厅办理,逾期视同用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并按第1条第(1)款规定办理。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统一配置机顶盒及智能卡的数字电视居民用户,如需销户则按以下规定办理:

    若用户销户时要求退还统一配置的机顶盒及智能卡,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到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后滨路营业厅办理,销户时须完整退还所配置的机顶盒及智能卡,免予缴纳自配置之日的次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分摊的机顶盒费用。

    2008年7月31日前办理销户的用户也可选择按上述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剩余应分摊的所配置的机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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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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