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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欧洲广播电视规制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日期:08-01-17 09:16:43 作者:

  在媒介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对媒介的公共规制是数字化时代欧洲广播电视规制的主要原则。“规制”有时译为“管制”。政府规制特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或制约经济活动的行为。一般认为,政府规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非对称性等场合下,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对此出面干预和进行规制约束,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媒介规制的关键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媒介市场化改革主旨是消费服务优先于公共服务,消费者满意优先于民主参与,股东利益优先于公众利益。而反对市场化的人士认为,市场价值观的最大危害就是颠覆媒介的社会责任或曰公共服务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都试图寻找新的媒介规则模式和制度实践,从制度层面解决媒介中的市场力量带来的不负责任的危险。这些危险包括消费主义泛滥情况下的节目同质化,在竞争压力下记者独立精神的妥协,媒介的文化功能和文化价值的丧失,弱势群体和地方利益的受损等。

  对于媒介这种带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而言,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都适合于媒介产业,广播电视业应在放松经济性规制的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在欧洲双轨制的广播电视市场中,一方面存在着以经济性规制为主导的商业广播,另一方面存在着以社会性规制为基础的公共广播,两者相互制衡,形成多元化的广播电视市场竞争格局,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共规制的正常运行。比如公共广播机构通过契约方式与议会或政府授权下的规制部门签定协议合同,通过法律框架保障公共广播机构的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严格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通过绩效考核制定新一轮的媒介特许计划,既保证了公共广播的资金来源,也规约了公共广播的努力方向。这其中,渗透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专业等因素的压力和影响,因此如何维护公众利益是媒介规制的关键和平衡点。

  媒介规制的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 2000年,瑞士政府确定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五条原则,并以此作为政府推进数字化经济的行动准绳。这五条原则是:1)补充性,政府仅在私营部门开展电子商务遇到技术等方面的困难时采取行动;2)非歧视原则,政府保证其制订的任何规章制度对于网上商务和非网上商务一视同仁;3)技术中立性,政府的规范措施及其他介入行为必须保证其有效性不以某种特定技术为前提,以避免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保证法律框架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为依托;4)与国际接轨,国内政府部门的措施不得妨碍电子商务的自由跨境交易;5)公众的高度参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打破旧的壁垒和社会分工,政府在建立数字化经济过程中行动的制定需要与私营部门及社会的紧密合作。

  以上五项原则反映了欧洲在推进数字化进程中的普遍立场。其中,技术中立性原则也是媒介公共规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是基于传播新技术的易变性特点,认为传播立法应保持技术中立性,允许多种技术并行发展,以保证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作为政府,应秉承技术中立的立场来应对新科技发展;政府对其扶持或是管制,都会造成该科技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因此,政府特别应该着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管制环境,借助立法革新来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科技中立的环境。

  互联网为个人、团体、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又为言论自由者传播思想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与支持。从这一点出发,在对互联网进行立法规范的时候,应当更多地采取协调而不是限制的标准。力争做到以技术管技术,落实内容分级制度。世界各国对电视和网络色情内容的管理趋势是,主张以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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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传媒》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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