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现行的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次新修订的“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如由于国家广电总局已于2018年做了机构职能等调整,不再负责管理电影方面的行政事务,因此也就去掉了包含电影行政处罚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删除了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依据的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还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内容等,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等。
总局在说明中也指出,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从原规定的总则中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第三章一般规定的内容;将原规定中各自独立成章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作为三节,合并成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规定作为第五章内容,将原规定中第五章行政处罚备案程序的内容调整至其他章节。调整后的结构体例在逻辑上更清晰、更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详细内容参看:http://www.nrta.gov.cn/art/2021/8/16/art_113_57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