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有线电视、IPTV、互联网平台都“焦头烂额”的问题!

今天(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内外全行业全领域几乎都会围绕“知识产权”展开多种形式的讨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应该来说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极为广泛,因此这样一个话题在此时此刻是值得一谈的。

知识产权成国家级重视工作

知识产权反映了对权利人及组织在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所享有的既定性法律权利,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文等予以保护。

行业中会看到有“版权”、“著作权”等词汇出现,实际上,知识产权在诠释中主要包含了“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是相通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进入深改期,与国际在多领域的接轨更加地广泛,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高层间交流的重大话题,党中央与国务院就知识产权保护不断要求中央及地方加大力度处置。在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曾举行专门集体学习对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

1)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2)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3)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在国家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系列保护工作列入了目标中。如要求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也支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版权问题已成广电全行业热点问题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此前公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如DVBCN所言,这将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做了罗列,明确指出“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还指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保险、担保等服务。”

在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领域内,个人感觉更多见的知识产权典型问题是著作权(版权)的侵权问题,标志性的类型问题是内容的著作权(版权)侵权问题,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的普及,平台与平台、平台与著作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争议问题更加凸显。

今年4月9日时,包括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等长视频平台,中国电视艺术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北京电影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东阳正午阳光、浙江华策、慈文传媒等影视内容制作出品方在内的共73个影视传媒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及公众号生产运营者等切实提升版权意识。该声明明确点到凡是未经授权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均视为是侵权范畴。随后在本月22日时,又有500余名艺人在公共平台上纷纷发声,均呼吁短视频平台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上述事件算是很典型的因互联网内容新平台发展而演化的矛盾问题,主要是长短视频平台的激烈冲突化的表现,当然在法律解释中,对于二次剪辑这样的因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的权益定夺算是有较为明确的认定。

除了网络视听层面的版权问题,其实广电人也清楚,广播电视当前也存在广泛的版权争议,并且涉及到了有线数字电视、IPTV、OTT TV(互联网电视)等全终端以及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内容制作发行方等等悉数的代表方。

基本上而言,从公开信息中就可查询到,从数年前至今天为止,每月均有待开庭、刚开庭的与著作权侵权相关的法律诉讼,同时每月也有法院出具诉讼书的侵权案件判决等。

版权保护大时代已来

如前文中所言,当下还是因信息技术及手段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版权)的侵权问题更加的突出,另外在与国际更大范围地开展合作时,知识产权已成为了一项重要议题,打击严重侵权问题,维护创作者权益直接上升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作。

在昨日(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参与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两部门的领导就知识产权问题对外做出了诸多项的介绍,也对近期的针对短视频平台、公众号生产者的存在侵权热点问题也做了官方的回应。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国家两大主管部门解读知识产权工作,其也体现了日后的相关工作重心。

也恰逢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刚过去的“十三五”阶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的介绍,我国2020年全年授权发明专利5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目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排名第14位,较2015年提升15位。

中宣部国家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也明确地表示;“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而今年的工作中,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在本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中,也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显加大”“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加健全”等列为了预期的目标。对著作权方面,也指明要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完善司法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领域法治治理。还要积极研究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司法保护规则。

从主管职能部门到司法层面,“十四五”时期注定会加大力度的践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广电领域内涉及的突出版权或著作权新问题预期也能寻得更明确的司法支持。

最具广泛争议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官司”新变

其实广电领域(含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突出的权益对立面还是归属于以下:

1)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与互联网内容平台、内容著作人等的争议;

2)IPTV的电信运营商、广电新媒体(含北京爱上以及播控方与地方二级播控平台)运营方与互联网内容平台、内容著作人等的争议;

3)短视频平台及PUGC生产者等与长视频平台、内容著作人等的争议。

如前文所言,以上的个案的话,待判的、当日新发判决书的几乎每月都有更新信息,可见这已经成为现象级的问题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而这一新修订的“著作法”预期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的著作法中很明确的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列为了权益范畴,还包括对“改编权”、“汇编权”的解释。在“汇编权”中也指明,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争议性的二次剪辑等也应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为依据解释,在法律中,也算是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解释。

对于广播电视而言,IPTV与有线电视等均涉及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问题,这算是个新的问题,主要还是反映为了“电视回看”“时移”“点播”的争议性问题。

根据已有的判例,多个地区很明显的已将“回看”认定为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内,因为这项服务是DVB(有线数字电视)与IPTV都具备的特色服务,其与电视直播的广播权由附着变为分离,加之有更多的判例支持下,对未来广电网络、广电新媒体及通信运营商三方的“回看业务功能”是要下线?还是要二次签订内容支付协议?需要留给各家平台定夺了。

综合来看,似乎若能进一步对信息网络传播方面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还是有必要的,是否还需要专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法也是可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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