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近日对《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2部分:数据元素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3部分:接口》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脱敏规则》四份行业报批稿予以公示。
《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本文件主要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传媒学院、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负责起草。
主要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数据采集、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和服务、数据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系统和业务的规划、设计、实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
文件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数据采集、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和服务、数据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互联网视听服务收视大数据系统和业务的规划、设计、实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
《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2部分:数据元素集》
该文件主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浙江传媒学院、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起草。
该部分根据网络视听节目收视综合评价需要,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调查中的数据元素。网络视听平台采集网络视听数据,应至少包含该文件规定的元素。
该文件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中的数据元素。适用于互联网视听服务大数据系统和业务的规划、设计、实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
《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3部分:接口》
该部分主要有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浙江传媒学院、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草。
主要针对数据提供方数据采集手段、收视数据源的差异,规定了具有共性的收视数据元素的交换接口,规范数据接收方和数据提供方以统一的数据格式、消息格式和传输协议交换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
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提供方对外输出收听收视数据时应遵循的数据格式及接口规范。适用于互联网视听收视大数据系统和业务的规划、设计、实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脱敏规则》
该文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草。
该文件规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的脱敏原则、脱敏技术、脱敏流程和脱敏要求。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的脱敏。
四份文件可参看:http://www.nrta.gov.cn/art/2021/5/8/art_113_56353.html
(系DVBCN文章,请勿故意“移花接木”式更改来源及标题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