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广电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

5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做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该“指导意见”要求从技术、标准、建设、管理、运行、服务、灾害应急、安全保障等方面全面推进建成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体系,要求在灾害频发地区开展试点示范。

要求受灾害损害的基础设施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回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运行指标满足安全播出和技术、建设标准要求。

明确指出涉及的广播电视设施应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含融媒体中心)、无线发射台、直播卫星前端系统、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光缆传输干线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微波传输电路、IPTV集成播控平台及传输系统、网络广播电视台、监测监管平台、应急广播系统、用户接收设备、房屋设施和高山台展区道路(满足台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最低标准要求的专用保障道路)等。

灾后需要进行科学综合评估并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要遵循尊重科学、尊重自然等原则,要在基本条件恢复的情况下,以最小化原则优先快速恢复新闻类、应急广播类等节目的制播和传输能力。

在重建费用方面,按照现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救灾体制,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的机制。特别重大意外的灾害恢复重建,由地方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的救灾响应级别,确定相应的资金筹措方式并组织实施。

地方广电部门应积极争取将灾后恢复方案纳入本级政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向本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持,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中央单位按照现有的预算管理程序争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

相关完整版“指导意见”可参看:《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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