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时,国家统计局正式公示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其中对广播电视的内容制作、设备制造以及信息通信领域的多项内容均列入到了数字经济等新统计分类中。
先来看涉及到广播电视的新统计项有哪些:
1)在“数字媒体设备制造”分类中,列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制造”、“广播电视专用配件制造”、“专业音响设备制造”、“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等分类;
2)在“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中,列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在“数字内容与媒体”中,列有“广播”、“电视”、“影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录音制作”等分类。
另外,涉及到通信行业的包括有“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等等具体分类。
本次新统计分类参照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同时也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行业类别活动进行再分类。
根据概念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因此分类中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1)数字产品制造业;2)数字产品服务业;3)数字技术应用业;4)数字要素驱动业;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则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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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曾解读称,《数字经济分类》的出台为我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了统一可比的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数字经济分类》及时出台,成为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重要统计标准,为满足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奠定了标准基础。《数字经济分类》客观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内在规律,对于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步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