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电局发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近期向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去年广电总局新发布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在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1)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

2)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

3)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

4)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

“实施意见”指出,要依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全覆盖”,将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和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规定》《制度》明确纳入统计范围的持证及备案网络视听机构、重点新媒体机构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单位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等,纳入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

明确提出要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健全行业统计全员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在台账规范化方面,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统计台账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派专人集中统一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全省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现有的工作流程数字化水平,提升信息反馈效率,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资源,综合应用新技术工具拓展数据挖掘的深度,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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