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部门规定征求意见中!或将影响广播电视与网络视频复杂化的权益纠纷

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中指出,近年来,伴随网络经济发展模式从“增量竞争”向“存量竞争”的演变,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

近些年来,随着长短视频的不断洗牌,两大阵营间频繁发生舆论乃至“侵权诉讼”,甚至于也涉及到了DVB、IPTV的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争议,在“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中有些拟制定条款值得网络视听等领域关注:

1)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3)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等,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4)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6)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7)无正当理由,经营者不得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8)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9)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

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

相关文章
广电总局:18部电视剧网络剧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广电总局:18部电视剧网络剧列入重点作…
2024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呈现向新向好发展态势
2024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呈现向新…
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电信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等
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电信法…
徐滔:北京卫视4K超高清频道正式开播, 助力超美好的中国电视黄金时代!
徐滔:北京卫视4K超高清频道正式开播, …
云南省广电局、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加强广播电视商业广告播出管理
云南省广电局、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加强广…
湖北省广播电视新媒体联盟成立
湖北省广播电视新媒体联盟成立
我还没有学会写个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