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0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示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新闻出版、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新闻采访、媒体融合等专业知识,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公需科目课程和教材建设,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课程和教材建设,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1)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3)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4)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新闻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5)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单位与高校互聘交流计划,担任高校有关课程(讲座)的授课(报告)人。

6)担任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

7)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类评比、竞赛等。

8)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等组织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

9)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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