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电影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了9方面的主要任务:
1)准确界定范围。本意见中所称的影视基地,是指采取市场化、企业化方式建设运营,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以人工实景、摄影棚等为主要内容,拥有音视频编辑机房、器材装置库等设施设备,为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提供拍摄、制作等专业化服务的园区。
2)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影视基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基地内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合法合规。对于未经影视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摄制活动,各影视基地一律不予接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剧组提供拍摄制作服务。影视基地如发现剧组违规拍摄制作影视作品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影视主管部门报告。
3)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影视基地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影视产业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严格科学论证,统筹研究影视基地项目的数量规模和选址布局。在影视基地周边,合理规划酒店、餐饮、交通等服务设施建设,控制与影视基地无关的住宅、办公楼等项目。在影视基地内部,配套商业设施应主要用于服务影视拍摄制作相关人员。
4)聚力发展主业。紧密围绕影视拍摄制作业务需求,集聚行业资源要素,优化服务流程和机制,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改造场地环境,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影视基地建设水平和质量效益,切实增强主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影视基地发展业态和经营模式,合理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强影视基地品牌建设,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内涵式发展。
5)提高科技含量。准确把握影视工业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影视基地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虚拟数字拍摄、云计算、云存储、人工智能、5G协同制作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成果,切实提高影视特效制作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激励机制。
6)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影视基地做优做强。确定一批国家级重点影视产业基地(园区),从资金、政策、业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7)严控房地产开发。严控影视基地建设和管理运营主体在基地周边捆绑开发建设住宅、办公楼等房地产项目,不得通过调整规划为影视基地项目配套房地产开发用地。对拟新增立项的影视基地项目要严格把关,防范“假影视基地真地产”现象。
8)严格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影视基地选址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影视基地用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禁止违规填海建设影视基地。
9)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文化自然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址建设影视基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