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财政部与广电总局新修订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外公示。
收入管理的主要要求:
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事业收入包括:
1)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2)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费收入。
3)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4)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机构合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或合拍影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5)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播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6)节目传输和发射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7)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8)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经营收入包括:
1)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经营服务收入。
3)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