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数据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征求意见稿”指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实现数据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
1)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
制定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培育壮大数据企业。支持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在制造、农业、商贸流通、能源、交通、广电、医疗、教育、科研、文旅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大模型和小模型,深化“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千行百业。聚焦无人驾驶、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发展需求,加速数智融合关键技术创新。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机制作用,推动建立数据开放社区,支持开源数据集建设。健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学数据有序开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模式创新
拓展企业数据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数据驱动的服务模式创新,持续引领消费、文化、娱乐、健康等生活方式变革。推动建立新型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城市数据空间,围绕智慧交通、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商圈、数字乡村、数字营商环境等重点场景,深化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应用,赋能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
3)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
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数据权益。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鼓励探索市场化、场景化的“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企业行使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
保护企业对其合法持有数据的开发利用、经营收益、流通交易等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其合法持有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建立健全数据权益流转机制和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保护企业通过实质性创造依法享有的各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健全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5)健全企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坚持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根据相关主体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形成过程的实际作用,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收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分配调节机制。企业承担政府和公共事业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形成或获取的数据资源,其开发利用行为应严格遵守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