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诉百度云、百度网讯应用“袋鼠遥控”擅播《战狼Ⅱ》 获赔31万

因认为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电影《战狼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遂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确认云计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电影《战狼Ⅱ》自上映来就伴随各项影史记录的不断刷新,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票房号召力。云计算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云计算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来源于百度网盘,未存储在其运营的电视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该客户端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涉案作品通过该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投屏于电视播放前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无法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认为: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两者分别具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和免责事由。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来说,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性质的判定;对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说,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网络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此,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对其行为的服务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其是直接提供了内容还是仅提供网络服务。判断云计算公司是否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网站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进行的;二是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进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网站。

本案中,“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在涉案作品播放过程中不存在网站跳转情况,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未存储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服务器中,故不足以认定云计算公司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在云计算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是由其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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