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1.4亿!湖北广电网络对诉讼案申请再审理

湖北广电网络发布公告称,9月11日已通过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将148,864,723元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划入和数公司账户,但认为该判罚证据合法性不足、有失公允、承担款项有误,目前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广电网络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下达的(2018)最高法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96执50号】,2019年9月11日,公司通过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将148,864,723元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划入和数公司账户。

这近1.5亿的赔款如何产生的?湖北广电网络方面特意注明道:

“最高法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了未经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报告(初稿),将用两种方法对同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结论简单相加作为判令依据。即对标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5422.04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7847万元,重复相加为132,690,400元作为判令依据,加上诉讼费及利息共计148,864,723元。”

湖北广电网络认为,289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了未经评估机构盖章确认的评估报告(初稿),因此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其次,评估报告(初稿)的假设条件和评估结论不符合评估对象的行业属性和经营特征,评估结论不符合客观公允的原则,公司不予认可;第三,判决书将用两种方法对同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结论简单相加作为判令依据,导致公司同一个项目重复承担了两份收购款项,存在严重的常识性错误。

因此,湖北广电网络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9年2月21日最高院正式受理公司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公司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4月9日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目前仍在审查中。

案件回顾:

2011年7月12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浙江和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和数公司在仙桃分公司双向网络项目上总投入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设备采购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决策,收益分成;2012年1月8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和数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最低投资总额,其他约定与仙桃分公司签订的基本相同。

2012年11月,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通过重组借壳上市,相关人员、资产、业务进入湖北广电。截止2015年12月27日,和数公司按《业务约定协议》共从仙桃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收益1067万元;截止2014年1月,和数公司按《业务约定协议》共从潜江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收益68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和数公司、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因投资及收益分成产生分歧。为此和数公司提出由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和数公司所投资产进行回购,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甲(仙桃或潜江分公司)、乙(和数公司)双方在合作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乙方投资资产本着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由甲方回购处理”。

2015年11月30日仙桃分公司与和数公司共同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和数投入资产进行审计,潜江分公司没有进行审计。2016年3月8日,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和数公司与湖北众联评估公司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和数公司投资的资产及未来收益权进行评估。

2016年4月11日,众联公司向委托方提供了《评估报告(初稿)》,分别是对仙桃分公司的合作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4286.04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5127万元;对潜江分公司的合作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1136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2720万元。

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初稿)》后对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结果均提出了异议,众联公司没有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2017年3月27日,因联营合同履约产生纠纷,和数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广电对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1、驳回和数公司的本诉请求;2、驳回仙桃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和数公司与仙桃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仙桃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资金成本4286.04万元、经营分成收益5127万元,潜江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资金成本1136万元、经营分成收益2720万元,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湖北广电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52元,由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4852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北广电近期财收情况:

根据相关公告,在2018年度报告中,湖北广电已对和数公司联营纠纷事项计提预计负债6,263,430.42元。

2019年上半年,湖北广电累计实现收入12.5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42亿元,实现净利润1.35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36.60万元。

2018年湖北广电共实现营业收入27.48亿元,较2017年同期增收1.36亿元,同比增长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亿,比2017年同期减少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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