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根据广电总局的说明,原“34号令”于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34号令予以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2)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3)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4)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部分“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1)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2)境外组织、个人及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上载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新闻节目(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5)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6)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7)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详情内容参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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