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签署第15号总局令,公布《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改核心内容包括:
- 取消原有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甲种、乙种) ,不再对电视剧制作实施单独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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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视剧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统一纳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范畴; - 强化播出机构责任,明确不得发行或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所制作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