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局正式下发2019(76)号文,即《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要求各省局实现本地区IPTV现网用户割接至规范对接的集成播控平台(包括以互联网电视名义开展的IPTV)。
以下为对接工作方案内容: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
为在IPTV领域深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快实现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规范对接,推动IPTV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包括以互联网电视名义开展的IPTV业务)。
一、严格按政策要求推进规范对接
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相关开办单位要按照广电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电信企业负责信号传输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落实《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 9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按以下要求规范对接:
(一)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二)IPTV的全部内容和EPG (包含电信企业提供的内容和EPG条目), 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核通过后逬行统一集成,经一个对接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未经集成播控平台审査的内容和EPG条目一律不得纳入节目源和EPG。
(三)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的内容传至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IPTV传输系统,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
(四)各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用户的开通、 鉴权、计费等日常运营管理,可与传输系统采取"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对用户端和计费进行管理。
(五)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根据广电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节目信号接口和数据接口,将IPTV节目信号和运行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地传达到广电总局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并永久授权无偿接收。
(六)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采用经总局批准的统一系统软件,按照总局管理规范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IPTV 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对接要求》。
二、推进规范对接工作安排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按照国务院和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全面规范对接。尚未对接和虽已对接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地区,应按以下要求分两个阶段进行全面规范对接:
第一阶段: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之间、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之间,在对接接口层面完成规范对接;规范对接的集成播控平台实现对本地区任何一个电信企业传输系统中不少于10万户或10%的现网用户进行管理。本阶段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6个月内实现本地区所有IPTV现网用户割接至规范对接的集成播控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一次性完成上述两个阶段的规范对接工作。
对2019年9月30日前未完成第一阶段规范对接工作的地区,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负有开办主体责任的广电播出机构、电信企业下发整改通知,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实现规范对接,并按要求将相关信号接入广电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同时已完成IPTV内容专项治理工作的地区,由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核通过后,报总局验收。
三、推进规范对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政府监管、机构履责、分级负责” 的构架下,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IPTV 的管理环节、工作流程、操作细节和责任追究中去。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履行IPTV属地监管责任,做好IPTV建设管理各项政策、制度、规范、标准的落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广电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规范对接,依法合规开展 IPTV业务。各广电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要承担开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责任分级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解到岗、到事、到人,做到任务落实不马虎、阵地管理不懈怠、责任追究不含糊。对于整改时限后仍无视管理要求,以经济利益、商务合作、技术操作等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整改,继续违规开展IPTV业务的单位,总局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将通报宣传部门,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运营机构、 广电播出机构、电信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做好全面规范对接工作,制定本地区IPTV规范对接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规范对接各阶段工作要求,倒排工期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规范对接工作。
(三)落实监管要求。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与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在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对接的同时,还应认真落实广电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信号和数据的对接、传送和接收等工作。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定期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第一、第二阶段对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各阶段工作总结。
附件: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对接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规范对接工作。
1.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建设管理,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 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2.全国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接。
3.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采用经总局批准的统一系统软件,按照总局管理规范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 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
4.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根据广电监管部门的 要求和标准,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节目信号接口和数据接口,将IPTV节目信号和运行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地传送到广电总局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 并永久无偿授权。
5.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通过对接接口统一将IPTV全部内容和EPG提供给IPTV传输系统。
6.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的内容传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IPTV 传输系统,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也不得插播、截留、 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岀的节目、EPG及控制信号。
7.IPTV集成播控平台应当具备对IPTV中所有内容的集成和播出控制功能。
8.电信企业提供的节目,不得自行纳入IPTV传输系统,须按照规定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
9.IPTV用户终端启动后须直接呈现IPTV的EPG服务界面。
10.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EPG系统,包括EPG管理系统和EPG服务系统。EPG服务系统应当具备防篡改机制。
11.IPTV集成播控平台应当具备对EPG上所有条目进行消除、紧急下线等应急能力。
12.电信企业提供的EPG条目,须按照规定交广播电视播岀机构审査后统一纳入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EPG。
13.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轉市)用户、认证及计费管理。
14.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用户状态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管理。
15.IPTV用户终端开机时,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认证,只有双方认证都通过,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应当与电信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实现——对应.
16.IPTV用户终端播放节目时,须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鉴权,鉴权通过后,才可以播放节目。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鉴权,只有双方鉴权都通过,才可以播放节目.
17.对于需要订购计费的内容,由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发起订购或退订,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用户的订购/退订请求进行处理。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 传输系统均需对用户的订购/退订请求进行处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订购/ 退订处理结果应当与IPTV传输系统的订购/退订处理结果实现——对应。
18. IPTV集成播控平台负责部署、应用版权管理技术系统。
19.IPTV集成播控平台负责IPTV中应用软件的审核和管理,应当具备对各 个应用软件的上线、下线等能力。应用软件不得违规访问公共互联网。
20.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网络安全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
21.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
22.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之间,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之间,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物方式的链路进行互连,主备链路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IPTV内容服务平台与集成播控平台间应采用专线方式 接入。
23.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应当具备对编码器输出、播出链路输出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分平台还应当具备对分发至传输系统目标站点的节目分发状态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
24.IPTV传输系统应当在信源接入、分发等重要传输节点对IPTV业务质量进行监测,包括业务质量评价指标和网络、视音频码流传输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