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示IPTV技术总体要求报批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公示了《IPTV技术体系总体要求》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报批稿。

总局公示IPTV技术总体要求报批稿-DVBCN

总局公示IPTV技术总体要求报批稿-DVBCN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北京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网络技术研究院、天翼智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伟、潘红梅、施玉海、徐磊、王新喆、赵志成、杨凯、张琪、锁强、王慧、李洁、祝谷乔、刘万年、尹亚光、何晶、赵耀峰、万时华、于鼎、王晓光、齐威、张帆、孙海波。

IPTV 技术体系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IPTV总体技术架构,IPTV内容服务平台、IPTV集成播控平台、IPTV传输系统之间的对接原则,以及与监管系统对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IPTV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2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1

IPTV internet protocol TV

在IP专用网络上传送包含电视、视频、音频、文本、图形和数据等,提供QoS/QoE、安全、交互性和可靠性的可管理的多媒体业务。

2.1.2

IPTV 集成播控平台 IPTV integrated playout management platform

负责对IPTV业务进行集成播出控制和管理, 对IPTV业务的播控管理系统, 完成节目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EPG管理和服务、用户及计费管理、版权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节目监控等功能,由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构成。

2.1.3

IPTV 内容服务平台 IPTV content service management platform

负责对IPTV内容的素材采集、编辑、审核、版权管理,提供符合播出要求的内容,按区域划分为全国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

2.1.4

IPTV 内容提供方 IPTV content provider

负责向IPTV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符合要求的节目内容和其他服务内容。

2.1.5

电子节目指南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

用于IPTV各种节目和业务的索引及导航的门户,由EPG模板和EPG数据信息组成。

2.1.6

EPG 模板 EPG framework

由文字、页面样式、代码文件与相关资源组成的、用于展示EPG界面的文件集合,有B/S和C/S两种形式。

2.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AA 认证鉴权计费(Authentication Authorization Accounting)

AVS 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标准(Audio and Video coding Standard)

3 IPTV 技术体系架构

3.1 体系架构

IPTV技术系统包括全国IPTV内容服务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IPTV传输系统、IPTV用户终端、IPTV中央监管平台、IPTV省级监管平台。

IPTV体系架构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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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IPTV 内容服务平台

IPTV内容服务平台按区域划分为全国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

全国内容服务平台与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对接, 负责将全国性内容提供给集成播控总平台; 省级内容服务平台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接,负责将本省内容提供给集成播控分平台。

IPTV内容服务平台应包含如下功能模块:素材采集、内容编辑、合成转码、内容审看、技术审核、

内容管理、版权管理、人员管理、产品发布等,负责产品的组织、电子节目指南(EPG)条目的素材制作、内容合规性的审核及流程管理等职责。IPTV内容服务平台对自身所汇集内容的版权负责,通过对接集成播控平台的版权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IPTV内容提供方将节目内容及其他服务内容, 通过IPTV内容服务平台定义的数据接口或数据接收方式提供给IPTV内容服务平台。

3.3 IPTV 集成播控平台

IPTV的集成播控平台由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构成。

IPTV集成播控平台负责对IPTV业务进行集成播出控制和管理,是指对IPTV相关业务的播控管理系统,完成节目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EPG管理和服务、用户及计费管理、版权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节目监控等功能。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分平台对接,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对接,总平台、分平台、传输系统对接完成后, 形成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中央IPTV监管平台对接,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中央IPTV监管平台及省IPTV监管平台对接。

3.4 IPTV 传输系统

IPTV传输系统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终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分发, 采用虚拟网络等技术为IPTV用户提供有QoS和安全保障的服务。

IPTV传输系统主要由业务分发、业务承载、用户管理、终端管理、认证计费等部分组成。业务分发和业务承载负责接收IPTV集成播控平台下发的内容并分发至用户,最终在用户终端进行呈现。

IPTV传输系统应满足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类业务的传输需求。

IPTV传输系统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IPTV监管平台对接,按要求提供监测信号。

3.5 IPTV 监管平台

全国IPTV监管平台由IPTV中央监管平台、 IPTV省级监管平台和IPTV监测采集设备组成, 负责节目内容监管、传播秩序监管、技术质量监管、安全播出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

3.6 IPTV 用户终端

IPTV 用户终端通过 IPTV 传输系统,只能接收并完整呈现经由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审核后的内容和各类服务,接受 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的管理和控制。IPTV 用户终端启动后,应直接呈现 IPTV 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 EPG 服务页面。

IPTV 用户终端应具备支持防刷机的安全启动、支持业务和内容保护及安全音视频路径的安全执行环境、支持安全的个性化应用下载及安装、支持防恶意应用的应用安全管控等功能。

4 IPTV 内容服务平台和 IPTV 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

4.1 对接架构

IPTV内容服务平台对接IPTV集成播控平台, 负责将内容注入到集成播控平台。 其中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对接集成播控总平台全国下发, 省级内容服务平台对接集成播控分平台属地下发。 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集成播控平台对接架构图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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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连接方式

IPTV内容服务平台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对接内容时,要求两个平台之间以安全的专用网络连接。

4.3 接口要求

IPTV内容服务平台向集成播控平台传送内容及相关信息。

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集成播控平台之间的内容交互通过节目集成管理系统接口完成,该接口包括:定义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集成播控平台之间内容及元数据的交换流程及接口要求,包括视频、音频、图片、标签、版权管理等元数据的格式要求。

5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对接

5.1 对接架构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的对接主要包括:

a)节目集成管理对接:对应节目集成管理接口;

b)EPG管理对接:对应EPG管理接口;

c)用户及计费管理对接:对应用户及计费管理接口;

d)数据管理对接:对应数据管理接口。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对接接口架构图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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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对接方式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通过专线连接,不少于两条路由,以确保安全。

5.3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节目集成管理系统的对接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分平台间应具备直播频道、 点播内容、 产品及相关节目数据的交互交换能力。确保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内容不被修改完整地下发。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的节目内容对接通过节目集成管理接口完成,该接口定义了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内容及产品下发、编排、上下线、删除等接口要求,主要包括:

a) 定义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内容及产品下发、编排、上下线、删除等接口要求;

b) 定义内容发布的通信机制、工单结构及规则;

c) 定义各对象新增、修改、删除的指令等;

d) 规定各接口对象的具体定义;

e) 定义媒体内容格式和媒体分类标签,包括图片类型、视频码率分辨率等、音频码率格式等。

5.4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 EPG 管理系统的对接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EPG管理的对接通过EPG管理系统接口实现,对接内容主要包括:

a) 总平台和分平台间的EPG模版信息和通知机制,包括:

·总平台下发的EPG模板数据信息和通知;

·分平台向总平台回传的EPG模板数据信息和通知;

·总平台和分平台间的EPG模版管理数据。

b) 总平台EPG数据信息,包括推荐位数据、专题数据、专区数据等。

c) 应急EPG模板启用或停用通知指令。

d) EPG模板篡改告警信息。

e) 总平台和分平台内容、产品更新及上下线信息。

5.5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用户及计费管理系统的对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通过用户和计费管理系统对接, 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 对接内容主要包括:

a) 用户管理系统数据;

b) 计费管理系统数据;

c) 经营数据;

d) 其他约定数据同步流程及要求。

5.6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数据管理系统的对接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对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经营数据进行统计、管理。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的数据管理对接, 通过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之间的数据管理接口完成,对接内容主要包括:

a) 用户终端信息数据;

b) 开户状态数据;

c) 装机、拆机数据;

d) 业务订购数据;

e) 产品信息数据;

f) EPG操作信息数据;

g) 用户收视数据。

6 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与 IPTV 传输系统对接

6.1 对接架构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的对接主要包括:

a) 节目对接:对应节目集成管理接口,包括直播节目对接、点播节目对接和其他应用服务对接;

b) 用户及认证计费对接:对应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用户及计费管理系统与IPTV传输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系列接口,包括用户认证流程、业务鉴权流程和订购流程;

c) EPG传输对接:对应EPG传输接口,确保EPG在用户端可靠呈现;

d) 数据管理对接:对应数据管理接口。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接口架构图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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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对接方式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通过专线连接,可靠性不低于99.999%。专线链路最低采用双路由模式, 建议采用三路由提供高可靠性保证, 把直播与其他业务分离主备链路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

6.3 节目对接

6.3.1 直播节目

直播信号采用传送流(TS)格式封装H.264/H.265、AVS+、AVS2等编码视频和高级音频编码(AAC)、三维声等格式封装编码音频。可配置输出不同分辨率,不同码率的组播流,所有的编码器均采用冗余模式,确保无单点故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通过节目集成管理接口将直播内容注入IPTV传输系统。

6.3.2 点播节目

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将点播节目内容存储在本地节目集成管理系统,通过节目集成管理接口注入IPTV 传输系统,点播节目信号格式同直播节目。

6.3.3 其他应用服务

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将审核过的其他应用服务数据,通过节目集成管理接口注入 IPTV 传输系统。

6.4 用户及认证计费对接

6.4.1 用户认证流程

IPTV用户终端开机时,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方式的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认证。只有双方认证都通过,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应当与IPTV传输系统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实现一一对应。IPTV用户终端在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采用并行方式的双认证流程图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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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并行方式的双认证流程描述如下:

a)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用户数据实时同步,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b)用户开机认证时,向IPTV传输系统运营商AAA发起认证请求;

c)IPTV传输系统进行认证处理,将结果和用户信息转发IPTV用户终端;

d)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广电AAA发起第二次认证请求;

e)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认证处理;

f)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将认证处理结果反馈给IPTV用户终端。

IPTV用户终端收集传输系统与集成播控分平台认证处理结果,对两次认证结果进行处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传输系统的双认证双计费体系工作正常, 用户认证成功, 则可使用IPTV提供的相关服务; 任何一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用户及计费系统出现问题, 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户的收视服务。

6.4.2 业务鉴权流程

IPTV用户终端播放节目时, 须有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鉴权, 鉴权通过后才可以播放节目。 其中,采用双计费双认证管理方式的, 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鉴权, 只有双方鉴权都通过才可以播放节目。IPTV用户终端在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间,采用并行方式的鉴权流程图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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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并行方式的鉴权流程描述如下:

a)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订购关系数据实时同步,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b)用户访问业务,IPTV用户终端向IPTV传输系统运营商AAA发起鉴权;

c)IPTV传输系统运营商AAA向IPTV用户终端反馈鉴权结果;

d)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广电AAA发起鉴权;

e)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用户终端反馈鉴权结果。

只有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鉴权和IPTV传输系统鉴权都通过后才向用户展示鉴权成功结果,鉴权失败,将向用户展示鉴权失败结果。

6.4.3 订购流程

对于需要订购计费的内容, 由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发起订购或退订,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用户的订购或退订请求进行处理。其中,采用双计费双认证管理方式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均需要对用户的订购或退订请求进行处理,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订购或退订处理结果

应与IPTV传输系统的订购或退订处理结果实现一一对应。

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订购关系数据应实时同步, 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在前序鉴权通过的情况下,线上业务订购流程图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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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订购流程描述如下:

a)用户订购业务,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发起订购请求;

b)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用户请求做订购处理;

c)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传输系统同步信息;

d)IPTV传输系统做订购处理;

e)IPTV传输系统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同步订购处理信息;

f)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用户终端返回订购结果。

在前序鉴权通过的情况下,依托电子支付的IPTV用户业务订购流程图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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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订购流程描述如下:

a)用户订购业务,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发起订购请求;

b)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用户请求做订购处理;

c)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传输系统同步信息;

d)IPTV传输系统做订购处理;

e)IPTV传输系统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同步订购处理信息;

f)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用户终端返回处理信息,含电子支付方式信息;

g)用户通过手机等方式根据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返回的支付信息完成电子支付;

h)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用户终端反馈订购结果;

i)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向IPTV传输系统返回订购结果。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计费统计并与传输系统企业进行对账。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可通过部署EPG探针系统等方式进一步记录用户的订购行为,完善计费系统数据。

6.5 EPG 传输对接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之间的EPG对接, 通过EPG传输接口实现, 该接口主要包括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发的EPG数据和通知机制。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播出的EPG信息,经由IPTV传输系统,传播到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管控的IPTV用户终端。 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 也不得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分平台发出的节目、EPG及控制信号。

6.6 数据管理对接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之间的经营数据对接, 通过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完成,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根据业务开展和管理的需要, 交换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a) 用户及终端信息数据;

b) 用户开机数据;

c) 用户鉴权数据;

d) 开户、销户数据;

e) 装机及拆机信息数据;

f) 业务订购及退订数据;

g) 产品及价格信息数据;

h) EPG页面操作信息数据;

i) 用户收视数据。

7 IPTV 监管平台

7.1 要求

IPTV监管平台的监管范围包括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IPTV传输系统及IPTV用户终端。实现节目内容监管、传播秩序监管、技术质量监管、安全播出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IPTV监管平台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和展示实现监管。采集内容包括EPG信息、直播节目、点播节目、终端画面、用户数据、安全数据、传输质量数据等。IPTV中央监管平台和IPTV省级监管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应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所需的授权、 信号和信息, 开放必要的接口,配合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环境。

7.2 对接方式

7.2.1 IPTV 中央监管平台的对接

IPTV中央监管平台通过专线连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 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 IPTV传输系统及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通过数据接口获取两级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的EPG信息、直播视频码流、点播节目信息、专题栏目信息、用户数据、平台安全数据等;通过数据接口汇集传输系统的用户数据和安全数据, 汇集各IPTV省级监管平台的相关监测数据; 根据需要以最高优先级与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通信获取IPTV用户终端监测数据,并按需调取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存储的节目内容信息等。

7.2.2 IPTV 省级监管平台的对接

IPTV省级监管平台通过专线连接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 IPTV传输系统。 通过数据接口获取集成播控分平台的EPG信息、直播视频码流、点播节目信息、专题栏目信息、用户数据、平台安全数据等;通过数据接口获取IPTV传输系统的用户数据和安全数据等; 获取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的实时直播节目监测数据, 实时实现直播节目技术质量监测和一致性监测, 并可根据任务调取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存储的节目信息等;响应IPTV中央监管平台指令上传集成播控分平台、传输系统、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的监测数据。

7.2.3 IPTV 用户采集终端设备的对接

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部署于IPTV传输系统接入节点出口或用户终端位置, 可与IPTV用户终端配合或直接获取用户收看授权。IPTV用户采集终端设备获取传输分发的EPG信息、直播视频码流、回看节目信息、点播节目信息、终端画面及其他视听类应用的录制信息,根据设备性能和回传网络带宽情况可采取轮询方式工作。接收两级监管平台的任务指令,并根据指令完成采集和存储任务,实时实现直播节目技术质量监测和内容一致性监测,并回传监测数据至两级监管平台。

7.3 数据质量要求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应确保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中,无其他干预干扰,并提高本地的存储能力。明确数据采集源和采集范围,应对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的时效性、数据的传输格式、数据类型、采集频率、数据统计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支持数据溯源,有据可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的时效性、数据的传输格式、数据类型、采集频率、数据统计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原始数据的存储满足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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