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台因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处罚通告。

被处罚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处罚原因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据悉,监管部门认定天津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14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据了解,“广告法”第十七条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酒类广告不得含有出现饮酒的动作;

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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