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令,公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令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DVBCN注意到,与广播电视行业直接相关的涉及到两条,均是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
1)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2)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一条修改后的条例意味着广电核心领域对外资的进入仍有限制,对外商主体等的直接插手关键领域继续给与了限制;(原第十条完整条例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二条改动,主要是将总局对部分级别的行政审批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等。
此外,还有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也有如第一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