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工信部制定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对外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下达通知中也向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营企业单位发出。
根据工信部的解读,随着近年来我国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及快速应用发展,动中通地球站已逐渐成为当前我国需求旺盛、发展迅速的卫星宽带通信应用之一。现行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要求不能适应动中通地球站发展需求和应用趋势的情况,因此,启动了对现行文件的修订工作,服务和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指出,动中通地球站是指装载在船舶(含无人船)、航空器(含无人机)、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车辆等移动平台上,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具备在移动状态下与对地静止轨道卫星通信能力的地球站。
动中通地球站上行业务链路仅限使用5925-6425MHz、14-14.5 GHz和27.5-30 GHz频段,并应严格遵守附件1、2和3所列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下行业务链路仅限使用3700-4200MHz、12.25-12.75GHz和17.7-20.2GHz频段。其中,上行业务链路5925-6425MHz和下行业务链路3700-4200MHz频段仅限船载动中通地球站在距我国海岸线300千米以外时使用。
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避免和减少受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且不得提出免受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干扰的保护要求。
2)应接入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卫星系统进行通信,并接受该卫星系统的管理。
3)应遵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以及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
4)应使用具有自动关闭发射信号功能的动中通地球站设备。一旦发现动中通地球站运行超出本办法附件技术要求规定的限值,或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能立即采取措施使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值方可继续发射信号,否则应自动关闭发射信号,直至有害干扰消除。
5)工作在14.47-14.5GHz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距附件4中所列射电天文台应保持不小于协调距离,否则应与相关射电天文台完成协调后方可使用。